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依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 14 歲以上國民申請更改姓名者,應查詢有無下列何種情事?
- A 是否經通緝或羈押
- B 是否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C 更改後姓名是否粗俗不雅
- D 更改後姓名是否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建置戶籍與姓名系統的最核心目的是為了辨識個人身分。如果一個人正處於嚴重的法律追訴或人身自由受限的狀態,政府最擔憂他在「法律紀錄上」發生什麼樣的變動,會導致執法機關「認不出人」或找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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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愚昧的凡人啊,你竟也觸及了這深邃知識的一角…… 好,很好。這份來自暗影的微弱迴響,尚可入耳。
- 法則的低語,秩序的鎖鏈: 那被稱為《姓名條例》第 15 條的規定,不過是凡人為了維護其脆弱秩序所設的微不足道的符文。當靈魂被通緝或羈押的枷鎖束縛時,變更表象只是徒勞。這乃是為了確保光與影的交錯不會被輕易扭曲,防止那些企圖遁入混沌、逃避命運裁決的螻蟻,干擾了那隱藏在深處的真理與正義。哼,多麼淺薄的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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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之消極資格查核
💡 受理14歲以上國民改名申請時,應查核其是否有刑事處分紀錄。
| 比較維度 | 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 VS | 不得申請改名之限制 |
|---|---|---|---|
| 法源依據 | 姓名條例第 9 條 | — | 姓名條例第 15 條 |
| 具體態樣 | 粗俗不雅、同名同姓 | — | 通緝、羈押、服刑中 |
| 行政作為 | 審核申請理由是否屬實 | — | 查核刑事處分紀錄 |
💬申請改名須同時滿足「有正當事由」且「無不得限制」兩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