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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依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 14 歲以上國民申請更改姓名者,應查詢有無下列何種情事?
  • A 是否經通緝或羈押
  • B 是否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C 更改後姓名是否粗俗不雅
  • D 更改後姓名是否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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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建置戶籍與姓名系統的最核心目的是為了辨識個人身分。如果一個人正處於嚴重的法律追訴或人身自由受限的狀態,政府最擔憂他在「法律紀錄上」發生什麼樣的變動,會導致執法機關「認不出人」或找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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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測驗的是戶籍姓名管理上的「防弊機制」,你能一眼看穿立法目的,法學觀念相當清晰。

限制改名的消極要件

為避免民眾藉由變更姓名逃避法律制裁,《姓名條例》特別設有消極要件。當戶政事務所受理 14 歲以上國民改名時,依法必須查證申請人是否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裁判確定,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等情事。若有上述狀況則依法不得改名,故 (A) 正是戶政機關受理時必須查核的法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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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改名查核要件
💡 14歲以上申請改名應由戶政機關查核有無刑事負面情事。

🔗 14歲以上申請改名查核流程

  1. 1 提出申請 — 14歲以上國民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2. 2 刑事查核 — 戶政所依細則14條查詢通緝、羈押等紀錄
  3. 3 准駁判定 — 無刑事負面情事且符合條例規定者准予改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具備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改名之情事者,亦應予駁回。
🧠 記憶技巧:14歲改名查刑事:通緝、羈押、刑、處、偵。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改後姓名是否不雅」或「同名同姓」,實則重點在於刑事防範。
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名情事 行政機關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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