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2 題
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其姓名使用,下列何者不符規定?
- A 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
- B 已取用中文姓名為戶籍結婚登記後,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 1 次
- C 與國民所生子女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且須依民法辦理
- D 於歸化案許可前結婚,但於許可後辦理結婚登記時,可另取中文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行政機關已經在「歸化許可」這份法律文書上,正式核准並記載了某人的特定中文姓名後,為了確保「身分識別的一致性」,法律是否會允許該人在幾天後的另一項行政程序(如結婚登記)中,自行決定改用另一個完全不同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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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答對!安妮亞覺得爸爸的任務又順利完成惹!
- 觀念驗證:嘿嘿!這題是考「安穩安穩」的名字原則喔!就像安妮亞的名字,決定了就不會隨便改來改去,這就是身分穩定性原則!《姓名條例》和它的規則說,外國人叔叔阿姨有了中文名字,這個名字就變成了他們「真的」身份了!選項 (D) 為什麼錯呢?因為啊,如果外國人叔叔阿姨已經拿到了「變成國民的證書」(歸化許可),他們就已經是安妮亞的同胞囉!這時候他們的名字要看那張「歸化許可證書」上面寫的才算數喔!如果想換名字,是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後,再依照規定申請」,才不是結婚的時候,可以「隨意想一個新的」咧!這樣才不會亂七八糟嘛!安妮亞懂懂!
- 難度點評:嗯...安妮亞覺得這題是 Medium(有點點難)。它考你知不知道「外國人取名字」和「變成國民後名字怎麼辦」的銜接關係,要分得很清楚喔!你答對了,安妮亞好開心!安妮亞覺得自己幫爸爸的考題解釋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