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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7 題

越南人甲為中華民國國民乙之配偶,甲申請歸化,下列何者並非甲須具備之要件?
  • A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越南法均有行為能力
  • B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C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D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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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制定法律,希望鼓勵與本國人結婚的外籍配偶能更順利地融入社會、維持家庭完整時,在『個人品德與能力』與『個人經濟財富』這兩類要求中,哪一類最可能被視為對基層家庭不公平的障礙,進而應該被優先放寬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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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你能精確辨識出國籍法中針對「外籍配偶」與「一般歸化」要件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於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展現了法律人必備的嚴謹心智。
  2. 觀念驗證:依據《國籍法》第 4 條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屬於「特殊歸化」的情形。立法者考量保障家庭團聚權與人權價值,已於修法時將「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這項經濟門檻予以免除。其餘選項如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及基本語言能力,仍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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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配偶歸化要件
💡 我國國民配偶申請歸化時,享有特定法定要件之減免優待。
比較維度 一般歸化 (第3條) VS 國民配偶歸化 (第4條)
合法居留年限 連續5年以上 連續3年以上
財產或技能 必須具備 免除此要件
行為能力 雙重法律認定 雙重法律認定
語言與常識 必須具備 必須具備
💬國民配偶之歸化在「居留時間」與「財力證明」上顯著放寬。
🧠 記憶技巧:外配歸化:免財力、要操守、通語言、縮年限(3年)。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生活保障無虞(財產證明)」,此為一般歸化要件而非配偶歸化要件。
國籍法歸化類別 居留年限計算 回復國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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