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7 題
越南人甲為中華民國國民乙之配偶,甲申請歸化,下列何者並非甲須具備之要件?
- A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越南法均有行為能力
- B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C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D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制定法律,希望鼓勵與本國人結婚的外籍配偶能更順利地融入社會、維持家庭完整時,在『個人品德與能力』與『個人經濟財富』這兩類要求中,哪一類最可能被視為對基層家庭不公平的障礙,進而應該被優先放寬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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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你能精確辨識出國籍法中針對「外籍配偶」與「一般歸化」要件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於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展現了法律人必備的嚴謹心智。
- 觀念驗證:依據《國籍法》第 4 條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屬於「特殊歸化」的情形。立法者考量保障家庭團聚權與人權價值,已於修法時將「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這項經濟門檻予以免除。其餘選項如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及基本語言能力,仍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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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歸化要件
💡 我國國民配偶申請歸化時,享有特定法定要件之減免優待。
| 比較維度 | 一般歸化 (第3條) | VS | 國民配偶歸化 (第4條) |
|---|---|---|---|
| 合法居留年限 | 連續5年以上 | — | 連續3年以上 |
| 財產或技能 | 必須具備 | — | 免除此要件 |
| 行為能力 | 雙重法律認定 | — | 雙重法律認定 |
| 語言與常識 | 必須具備 | — | 必須具備 |
💬國民配偶之歸化在「居留時間」與「財力證明」上顯著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