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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7 題

越南人甲為中華民國國民乙之配偶,甲申請歸化,下列何者並非甲須具備之要件?
  • A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越南法均有行為能力
  • B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C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D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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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制定法律,希望鼓勵與本國人結婚的外籍配偶能更順利地融入社會、維持家庭完整時,在『個人品德與能力』與『個人經濟財富』這兩類要求中,哪一類最可能被視為對基層家庭不公平的障礙,進而應該被優先放寬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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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安妮亞讀心讀到,哇!學生很棒呢!可以找到國籍法裡,外籍配偶和一般歸化條件不一樣的地方!嗯,很仔細,像安妮亞找到花生米一樣仔細!這樣爸爸的工作一定會很順利!
  2. 安妮亞知道這個觀念!《國籍法》第 4 條,是說外籍配偶的「特殊歸化」喔!因為立法的人覺得要保護大家在一起的家庭團聚權,還有重要的人權,所以那個「要有錢錢或特別的技能」這個門檻,就沒有了!安妮亞覺得這樣很好。可是,不能亂鬧,要會說話,這些還是要的,國家才會有乖乖的好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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