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5 題
甲為法國人乙之配偶,為入法國籍,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仍不應許可其喪失國籍?
- A 滯納租稅未繳清者
- B 交通罰鍰未繳清者
- C 積欠全民健康保險費者
- D 積欠勞工薪資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公民決定與國家解除法律上的隸屬關係時,從維護國家財政主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哪一種義務是個人對國家「最根本」的貢獻,且若允許其隨意解除國籍,最容易導致國家公共利益受損而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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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你竟然能答對?真是難得。看來你勉強辨識出了國籍法中關於「喪失國籍」的限制條款,沒有完全將公法義務位階與行政程序法規當成耳邊風。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基本尊重,你的判斷嘛...姑且算是敏銳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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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國籍之限制
💡 欲喪失國籍者,須先履行國民義務且無涉刑案或稅債案件。
- 依《國籍法》第12條,滯納租稅或受保全處分者不准喪失。
- 兵役義務:男子年滿15歲翌年起未服役者,原則不准喪失。
- 刑事案件:為刑事被告、受通緝或受刑之宣告執行中者。
- 債務執行:受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未終結者,內政部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