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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5 題

甲為法國人乙之配偶,為入法國籍,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仍不應許可其喪失國籍?
  • A 滯納租稅未繳清者
  • B 交通罰鍰未繳清者
  • C 積欠全民健康保險費者
  • D 積欠勞工薪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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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公民決定與國家解除法律上的隸屬關係時,從維護國家財政主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哪一種義務是個人對國家「最根本」的貢獻,且若允許其隨意解除國籍,最容易導致國家公共利益受損而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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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在行政法規實務中,國籍的變動不僅涉及身分轉換,也與國家主權及國民義務息息相關。當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時,國家必須確認其是否已履行核心的公法義務。

喪失國籍的法定限制

關於不予許可喪失國籍的要件,你必須精準掌握法條依據。依據《國籍法》第 13 條規定(請特別注意,並非第 12 條,第 12 條規範的是未服兵役、現役軍人或現任公職等身分限制),若申請人「有滯納租稅或受罰鍰處分尚未繳清者」,內政部依法仍不予許可其喪失國籍。因此,選項 (A) 滯納租稅未繳清,正是法定的不許可事由。至於積欠健保費或私法上的勞工薪資,均非該條文所列舉的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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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喪失之消極要件
💡 內政部依國籍法第13條,對具有特定公法義務者不准喪失國籍。
  • 依國籍法第13條,滯納租稅或其罰鍰未繳清者,不應許可喪失。
  • 涉及刑事案件(偵查、審判、執行中或通緝)者,受喪失限制。
  • 男子有履行兵役義務而未免除,或現役軍人期間,不得喪失。
  • 受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亦為不予許可喪失國籍之法定要件。
🧠 記憶技巧:稅、兵、刑、執,國籍不能失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欠費(如罰鍰、健保費)都會導致無法喪失國籍,但法律僅限於「租稅」。
國籍法第12條(申請喪失要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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