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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0 題

關於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及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與祖父名字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 B 因與公司同仁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須由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 C 因與同時在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 D 因特殊原因改名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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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要幫你核對某一項資訊時,如果這項資訊涉及「全城市百萬名陌生人」與「你的家屬或個人紀錄」,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哪一種情況更需要申請人先主動提供「特定對象的線索」,以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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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C)!這題測驗大家對戶政作業實務與舉證責任分配的掌握。

改名事由的查核作業實務

在行政法與戶籍實務中,申請改名通常需要依據具體事由提出相應證明。若是因「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如臺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申請改名,申請人不能僅以口頭宣稱,便將舉證責任完全推由戶政機關「逕行查證」。基於個資保護與作業規範,實務上通常需由申請人提供另一同名者的相關線索或身分證明文件,戶政機關才能據以辦理,因此選項 (C) 的敘述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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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條例改名要件
💡 釐清申請改名時,哪些情況由戶所查證,哪些需自備證明。
比較維度 戶政機關逕行查證 VS 申請人須提供證明
關係類型 親屬或地域關係 職場、學校或社會關係
典型範例 祖父同名、同縣市同名 公司同事、校內師生
證明文件 免附(戶政系統可勾稽) 須附(公司或機構證明)
💬戶政機關僅能查證權責內之戶籍資料,私人聘僱關係須由申請人舉證。
🧠 記憶技巧:親屬地域戶所查,職場師長自備單;改名三次是上限。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同縣市同名」與「公司同仁同名」的證明責任歸屬,前者由戶所查,後者須自備證明。
姓名條例第9條 行政程序法職權調查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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