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0 題
關於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及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與祖父名字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 B 因與公司同仁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須由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 C 因與同時在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 D 因特殊原因改名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要幫你核對某一項資訊時,如果這項資訊涉及「全城市百萬名陌生人」與「你的家屬或個人紀錄」,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哪一種情況更需要申請人先主動提供「特定對象的線索」,以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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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C)!這題測驗大家對戶政作業實務與舉證責任分配的掌握。
改名事由的查核作業實務
在行政法與戶籍實務中,申請改名通常需要依據具體事由提出相應證明。若是因「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如臺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申請改名,申請人不能僅以口頭宣稱,便將舉證責任完全推由戶政機關「逕行查證」。基於個資保護與作業規範,實務上通常需由申請人提供另一同名者的相關線索或身分證明文件,戶政機關才能據以辦理,因此選項 (C) 的敘述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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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改名要件
💡 釐清申請改名時,哪些情況由戶所查證,哪些需自備證明。
| 比較維度 | 戶政機關逕行查證 | VS | 申請人須提供證明 |
|---|---|---|---|
| 關係類型 | 親屬或地域關係 | — | 職場、學校或社會關係 |
| 典型範例 | 祖父同名、同縣市同名 | — | 公司同事、校內師生 |
| 證明文件 | 免附(戶政系統可勾稽) | — | 須附(公司或機構證明) |
💬戶政機關僅能查證權責內之戶籍資料,私人聘僱關係須由申請人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