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0 題
關於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及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與祖父名字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 B 因與公司同仁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須由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 C 因與同時在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 D 因特殊原因改名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要幫你核對某一項資訊時,如果這項資訊涉及「全城市百萬名陌生人」與「你的家屬或個人紀錄」,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哪一種情況更需要申請人先主動提供「特定對象的線索」,以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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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識別出「行政調查責任」與「當事人協力義務」的邊界,代表你對《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實務運作有極佳的掌握力。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若因「同姓名於同一縣市」申請改名,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之住址。雖然戶政機關擁有資料庫,但基於行政效能,不能要求機關在茫茫人海中自行「大海撈針」比對,而是需由申請人先指明特定對象,機關再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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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證明程序
💡 區分姓名變更時,由「機關逕行查證」或「申請人提具證明」之情形。
| 比較維度 | 戶政機關逕行查證 | VS | 申請人應檢附證明 |
|---|---|---|---|
| 親屬關係 | 三親等尊親屬同名 | — | 無相關規定 |
| 工作/學業 | 無法逕行調查 | — | 服務機關、學校證明 |
| 同縣市同名 | 非主動調查事項 | — | 需居滿6個月並提資料 |
| 個人紀錄 | 改名次數、成年情形 | — | 無需提供 |
💬親屬與法規限制由機關查;特定身分(同僚)或外部事實(同縣市)由申請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