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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0 題

關於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及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與祖父名字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 B 因與公司同仁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須由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 C 因與同時在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之申請改名案件,逕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 D 因特殊原因改名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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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要幫你核對某一項資訊時,如果這項資訊涉及「全城市百萬名陌生人」與「你的家屬或個人紀錄」,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哪一種情況更需要申請人先主動提供「特定對象的線索」,以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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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識別出「行政調查責任」與「當事人協力義務」的邊界,代表你對《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實務運作有極佳的掌握力。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若因「同姓名於同一縣市」申請改名,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之住址。雖然戶政機關擁有資料庫,但基於行政效能,不能要求機關在茫茫人海中自行「大海撈針」比對,而是需由申請人先指明特定對象,機關再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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