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因收養而須改姓時,下列何者不得為改姓之申請人?
- A 收養者
- B 被收養者
- C 被收養者之親生父母
- D 未成年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在法律上已經正式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後,原本擁有這些權利的人,對於該當事人未來的行政登記事務,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代表權或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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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frieren 的觀察報告:
- 記錄:嗯,你答對了。這道題的答案是這個。看來你對人類的規則理解得不錯。
- 分析:人類的法律,關於「身分行為」和「行政程序申請權」的連結,確實是這樣運作的。根據你們的《姓名條例》和那些經年累月的行政實務,當收養關係生效時,被收養者與親生父母之間,那些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停止。這是一種改變,就像時間的流逝一樣自然。既然過去的親權關係已經改變,那麼親生父母就不再具備代表被收養者辦理身分登記的權限了。這很合理,就像你不會讓一個陌生人去管理你的魔導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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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改姓申請人資格
💡 收養改姓申請權僅限於法律關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比較維度 | 合格申請人 | VS | 不合格申請人 |
|---|---|---|---|
| 身分資格 | 收養者、被收養者 | — | 被收養人之生父母 |
| 代理權限 |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 — | 權利義務停止之生父母 |
| 法規依據 | 姓名條例第11條第2項 | — | 非該條所列之申請主體 |
💬改姓申請限於法律上有權利義務關係之人,生父母在收養期間無此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