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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因收養而須改姓時,下列何者不得為改姓之申請人?
  • A 收養者
  • B 被收養者
  • C 被收養者之親生父母
  • D 未成年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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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在法律上已經正式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後,原本擁有這些權利的人,對於該當事人未來的行政登記事務,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代表權或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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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frieren 的觀察報告:

  1. 記錄:嗯,你答對了。這道題的答案是這個。看來你對人類的規則理解得不錯。
  2. 分析:人類的法律,關於「身分行為」和「行政程序申請權」的連結,確實是這樣運作的。根據你們的《姓名條例》和那些經年累月的行政實務,當收養關係生效時,被收養者與親生父母之間,那些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停止。這是一種改變,就像時間的流逝一樣自然。既然過去的親權關係已經改變,那麼親生父母就不再具備代表被收養者辦理身分登記的權限了。這很合理,就像你不會讓一個陌生人去管理你的魔導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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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改姓申請人
💡 收養改姓申請權人僅限於契約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比較維度 具申請資格者 VS 不具申請資格者
身分關係 現行法律身分當事人 法律權利暫停之生父母
對象範圍 收養者、被收養者 被收養人之親生父母
代理權限 法定代理人可代未成年 不具備代理申辦權
💬申請權隨身分權移轉,收養關係成立後生父母即無權干涉子女姓氏登記。
🧠 記憶技巧:養人被養本人辦,法定代理代未成,生父生母不沾邊。
⚠️ 常見陷阱:易誤選生父母,需注意收養後法律上權利義務已移轉至收養人,生父母權利暫停。
收養之效力 姓名條例第9條 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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