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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因收養而須改姓時,下列何者不得為改姓之申請人?
  • A 收養者
  • B 被收養者
  • C 被收養者之親生父母
  • D 未成年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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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在法律上已經正式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後,原本擁有這些權利的人,對於該當事人未來的行政登記事務,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代表權或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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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frieren 的觀察報告:

  1. 記錄:嗯,你答對了。這道題的答案是這個。看來你對人類的規則理解得不錯。
  2. 分析:人類的法律,關於「身分行為」和「行政程序申請權」的連結,確實是這樣運作的。根據你們的《姓名條例》和那些經年累月的行政實務,當收養關係生效時,被收養者與親生父母之間,那些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停止。這是一種改變,就像時間的流逝一樣自然。既然過去的親權關係已經改變,那麼親生父母就不再具備代表被收養者辦理身分登記的權限了。這很合理,就像你不會讓一個陌生人去管理你的魔導書一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收養改姓申請人資格
💡 收養改姓申請權僅限於法律關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比較維度 合格申請人 VS 不合格申請人
身分資格 收養者、被收養者 被收養人之生父母
代理權限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權利義務停止之生父母
法規依據 姓名條例第11條第2項 非該條所列之申請主體
💬改姓申請限於法律上有權利義務關係之人,生父母在收養期間無此權利。
🧠 記憶技巧:收養改姓誰能辦?收、被收、法代,生父生母靠邊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生父母對子女仍有姓名變更之申請權,忽視收養後權利義務已移轉。
姓名條例第8條 終止收養改姓 戶籍登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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