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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1 題

小華是阿明與阿慧之非婚生子女,阿明與阿慧不打算結婚,阿明撫育小華,想成為小華法律上之父親,阿明應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 A 出生登記
  • B 收養登記
  • C 認領登記
  • D 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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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生父與生母並無婚姻關係,但生父想要透過法律程序,「主動承認」這名具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為其子女,並在戶政系統上建立正式的父子身分關係,這種專屬於『承認親生血緣關係』的行為,在法律術語中通常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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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身分法中不同行為的法律效果,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實務敏感度。

  1. 為什麼對?:本題關鍵在於「非婚生子女」與「親生父親」的法律連結。依《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進而適用認領的法律效果。戶籍登記係登載程序,不是該關係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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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 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並建立法律親子關係之制度。
比較維度 認領 (Acknowledgment) VS 收養 (Adoption)
血緣基礎 具真實血緣關係 法律創設(無血緣)
適用對象 非婚生子女 他人之子女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065 條 民法第 1072 條
溯及效力 溯及自出生時生效 自收養關係成立起
💬認領是承認「親生」骨肉;收養是透過法律讓「他人子女」變成自己子女。
🧠 記憶技巧:有血緣用認領(認祖歸宗),無血緣用收養(收為養子)。
⚠️ 常見陷阱:易將「認領」與「收養」混淆。認領必須建立在「真實血緣」基礎上;收養則是法律創設無血緣者的親子關係。
準正 收養登記 婚生推定 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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