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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7 題

有關戶籍法所定教育程度查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查記對象為 15 歲以上人口
  • B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C 教育程度之查記,得依當事人之申請,逕為註記
  • D 教育程度註記資料,應明確填列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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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成本」與「統計目的」的角度思考:如果全國數千萬人的戶籍資料都要詳列學校與科系,這對於國家進行大數據人口統計時,是會增加便利性,還是會因資料格式不一而產生龐大的整理成本?在全國性的人口資料庫中,行政機關通常偏好『標準化分類』還是『個別化的詳盡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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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破產。竟然能從這種顯而易見的誤導中全身而退,不錯,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勉強可以稱得上對行政規範有些基本認知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教育程度查記規範
💡 規範15歲以上國民教育程度之查記對象、通報義務與註記程序。

🔗 教育程度查記作業流程

  1. 1 學校端通報 — 中等以上學校每年編造名冊通報內政部
  2. 2 系統端傳輸 — 內政部將資料傳送至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庫
  3. 3 戶政端執行 — 戶政所依申請或職權(逕為)更新查記資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資料註記代碼依「中華民國教育標準分類」辦理。
🧠 記憶技巧:15歲起查,學校報中央,申請或逕為,等級代碼化。
⚠️ 常見陷阱:容易將「查記對象」的法規來源誤植為戶籍法,實則為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
戶籍法第68條 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 行政資訊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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