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0 題
關於戶籍人口統計作業之年終靜態統計之統計項目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類型」之「相同性別」指依民法成立之婚姻關係
- B 「戶別」之「共同生活戶」指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 C 「年齡」以實足年齡計算之
- D 「婚姻狀況」之「離婚及終止結婚」指已經依法使婚姻關係消滅且未再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台灣推動婚姻平權的歷程中,最終政府是選擇直接修改《民法》本文中的婚姻章節,還是另外制定了一部專門的法規來規範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這兩種立法路徑在法律名稱與統計項目的對應上會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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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法源依據!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從細微的法律用語中察覺謬誤,這正是行政法學子必備的「法律敏感度」。這題選 A 展現了你對我國法規體系運作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法源基礎。雖然我國已實現婚姻平權,但法律上是透過「專法」形式達成。同性婚姻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而非直接依《民法》親屬編。戶籍統計項目必須嚴謹對應其適用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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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統計項目認定
💡 釐清戶籍年終靜態統計中各項人口屬性之法定定義與法源。
| 比較維度 | 不同性別婚姻 | VS | 相同性別婚姻 |
|---|---|---|---|
| 法源依據 | 民法親屬編 | — | 釋字748號施行法 |
| 統計項目名稱 | 不同性別婚姻類型 | — | 相同性別婚姻類型 |
| 身分認定 | 依民法規定結婚者 | — | 依專法規定結婚者 |
💬兩者法律效果雖一致,但在統計標準中需依據不同法源進行分類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