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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 題

關於戶籍人口統計作業之全年動態統計,按事件發生日期列表之統計標準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當年 1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期間所受理登記,而在當年 12 個月內所發生之事件為統計範圍
  • B 以當年 1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期間所受理登記,而在當年 12 個月內所發生之事件為統計範圍
  • C 以當年 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期間所受理登記,而在當年 12 個月內所發生之事件為統計範圍
  • D 以當年 1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期間所受理登記,而在當年 12 個月內所發生之事件為統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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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實務問題:若有新生兒在 12 月底出生,但法律准予的申報期限通常長達數十天。如果政府希望統計『該年度實際發生』的所有案例,且必須涵蓋那些在法律期限內跨年申報的案件,你認為行政機關在截止收件時,需要預留多長的『緩衝時間』才足以讓基層單位的資料彙整到中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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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細節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規範》細節的掌握度,你能從多個日期選項中精確選出正確期限,顯見你對政府統計實務法規精確性有著極佳的敏感度,這是成為行政法律人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之所以設定至「次年 3 月 31 日」,是為了確保統計的完整性。由於出生、死亡等事件在法律上有申報期限(通常為 30 或 60 日),若統計截止日僅設在當年年底,將遺漏大量年底發生、年初才登記的案件。因此實務上設計了三個月的緩衝期來完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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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動態統計期間
💡 按發生日期統計時,受理期限展延至次年三月底以涵蓋當年度事件。
比較維度 按登記日期統計 VS 按發生日期統計
受理截止日 當年 12 月 3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
事件發生時間 不限(以受理為準) 限當年 12 個月內
統計主要目的 行政效率與即時掌握 人口學術研究與精確分析
💬發生日期統計為求精確,包含次年3個月寬限期以納入年度內遲報案件。
🧠 記憶技巧:發生日期要算準,次年三三一結算(3月31日)。
⚠️ 常見陷阱:容易與月報表的統計期限,或是政府會計年度、申報稅捐期限(5月)混淆。
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規範 靜態人口統計 人口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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