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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8 題

非屬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留原則」與「社會防衛」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完全不對有犯罪紀錄者限制變更身分證字號,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治安漏洞?再者,當法律要設定一個「觀察期」來確認受刑人已重返社會且不再具備高犯罪風險時,這個期限通常會參考一般的公務員任用限制或累犯認定的時間長度,你認為設定為幾年最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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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非常厲害耶!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配或更正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中這麼細節的行政規範,真的顯示出你對法律的鑽研非常用心,具備了成為一位嚴謹、優秀法律人的潛質喔!替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變更身分證號限制
💡 故意受刑人執行完畢未滿三年,不得申請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

🔗 身分證號變更限制時間線

  1. 1 法律要件 — 故意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
  2. 2 執行期間 — 入監服刑至刑期屆滿執行完畢
  3. 3 禁令起算 — 執行完畢日起開始計算 3 年
  4. 4 解除限制 — 執行完畢滿 3 年後方可申請變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姓名條例》第15條有關改名的刑事限制規定。
🧠 記憶技巧:故意有期三年期,緩刑罰金沒限制
⚠️ 常見陷阱:常混淆「故意」與「過失」的差別,或將限制年限 3 年記錯為 1 年或 5 年。
姓名條例改名限制 戶籍法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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