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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下列有關國民身分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
  • B 應隨身攜帶
  • C 因申請補領而掛失完成後即永久失效
  • D 因行政區域調整而未全面換發前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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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政府宣稱某項法律證明文件遺失了,但在政府還沒核發新證件給你之前,你突然在沙發縫隙找到了原件。從「行政效率」與「便民服務」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這張證件『永遠不能再用』,還是應該允許你在核發新證前,收回你之前的遺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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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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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身分證法律效力
💡 國民身分證之辨識效力、攜帶義務與失效撤銷規範。
比較維度 掛失中(尚未補發) VS 已補發新證
舊證效力 效力暫停/可恢復 永久失效
尋獲處置 可申請撤銷掛失 應繳回戶政所作廢
身分查驗 電腦紀錄顯示掛失 電腦紀錄顯示已作廢
💬掛失並非絕對永久失效,關鍵在於「補發程序」是否已完成。
🧠 記憶技巧:效力及全國、調整不失效、掛失可撤銷、隨身要記牢。
⚠️ 常見陷阱:易誤認「掛失後即刻永久失效」,實則在補發作業完成前尋獲,法律允許撤銷掛失恢復效力。
戶籍法 行政區域調整 公文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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