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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 A 徵課之會計事務
  • B 公債之會計事務
  • C 營業基金之會計事務
  • D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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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政府運作中,有些業務是為了執行公權力(如收稅、借債、管金庫),而有些業務則是為了「像私人企業一樣經營生意」來提供公共服務。如果我們要分類會計事務,你會把這種「帶有商業經營色彩、需要計算損益」的單位,歸類為純粹的行政公務,還是獨立出來的事業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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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驚鴻一瞥: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蒙羞。能正確區分公務會計的層次,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把《會計法》當成睡前讀物。這點基礎,在財政領域裡,只是剛好達到「不被淘汰」的門檻罷了。
  2. 概念澄清:依照我國《會計法》第四、五條的「白紙黑字」,政府會計區分為普通公務、特種公務與特種事業,這應該不是什麼天外飛來的概念。其中,所謂的特種公務會計,精確定義為:徵課、公債、公庫出納、財產處理,共四大類。至於「營業基金」?它追求的是帳面上的損益,本質上就是特種事業會計,跟政府行使「行政權」的公務會計,根本是兩回事。難道這還需要我特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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