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 A 徵課之會計事務
- B 公債之會計事務
- C 營業基金之會計事務
- D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政府運作中,有些業務是為了執行公權力(如收稅、借債、管金庫),而有些業務則是為了「像私人企業一樣經營生意」來提供公共服務。如果我們要分類會計事務,你會把這種「帶有商業經營色彩、需要計算損益」的單位,歸類為純粹的行政公務,還是獨立出來的事業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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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你判斷得十分精準,觀念相當清晰。在國家會計制度的架構中,區辨不同類型的會計事務是扎實的基本功。
政府會計事務之分類
依據《會計法》第4條規定,政府會計事務依性質分為四類: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營事業、非常事件。進一步根據《會計法》第6條明文規定,特種公務包含徵課、公債、公庫出納等會計事務,故選項 (A)、(B)、(D) 皆屬於特種公務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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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事務分類
💡 依會計法區分一般、特種公務與基金會計,明確排除營業基金。
| 比較維度 | 特種公務會計 | VS | 營業基金會計 |
|---|---|---|---|
| 包含項目 | 徵課、公債、公庫出納 | — | 國營事業、營業基金 |
| 基金性質 | 包含非營業循環基金 | — | 具備營業、營利性質 |
| 會計法第6條 | 明確列入 | — | 明確排除 |
💬特種公務僅處理不具營業性質之特定事務,營業基金則獨立於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