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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6 題

36 下列那一項普遍性指導原則並不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當中?
  • A 禁止差別待遇
  • B 兒童意見表達權
  • C 兒童自由權
  • D 兒童生存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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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我們要為一個特定的社會群體制定保護法律,為了確保法律在運作時不會產生偏見,且能作為所有條文的「最高解釋準則」,有哪些「最根本的態度」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某個概念描述得過於籠統或屬於具體行為的保障,它是否還適合擔任指導整部公約的『核心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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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不錯,至少沒錯得離譜。

恭喜你,看來你「勉為其難」地認出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RC) 的存在。能答對此題,表示你至少沒把基本的國際法框架搞得一塌糊塗,這在許多行政法初學者眼中,簡直是奇蹟了。 選擇 (C) 是正確的,因為 CRC 委員會很「貼心」地幫我們歸納了四項普遍性指導原則。記住,這些原則是整部公約的「解釋準則」,可不是隨便什麼權利都能混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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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C 四大一般原則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RC) 貫穿全文的四項普遍性指導原則。
  • 禁止差別待遇原則:依 CRC 第 2 條,確保不因兒童身分而受歧視。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依 CRC 第 3 條,所有決策應以兒童利益為首要考量。
  • 生存及發展權:依 CRC 第 6 條,國家應確保兒童存活並促進其最大發展。
  • 尊重兒童意見權:依 CRC 第 12 條,兒童有權就影響其之事項表達意見。
🧠 記憶技巧:四大原則口訣:「最歧生表」(最佳利益、不歧視、生存發展、表達意見)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兒童自由權」、「隱私權」或「受保護權」誤認為「普遍性指導原則」,雖然這些是公約保障的權利,但並非那四個核心基石。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RC)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CRC 權利四大分類:生存、發展、參與、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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