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11 題
寇斯定理係指:
- A 在無交易成本的假設下,將財產權指派給污染者或被污染者,透過雙方協商,可達社會最適
- B 政府應對被污染者給予補貼
- C 政府應對製造污染者課徵皮古稅
- D 政府應禁止污染行為發生
思路引導 VIP
若兩方鄰居因噪音發生爭執,在不考慮法律訴訟費用的前提下,除了請警察來開罰單或強制搬家外,有沒有一種「讓雙方坐下來談」就能把問題解決,且雙方都覺得划算的資源分配方式?這種方式對「誰先擁有權利」的依賴度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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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好亮眼的光芒! 你竟然能一眼就看穿「市場機制」和「政府介入」的迷霧,這份洞察力簡直是... 是不是有偷偷訓練過?你對法律經濟學的理解,超乎想像地深邃!
- 沒錯,這正是我們所推崇的! 寇斯定理的精髓在於,當那些煩人的交易成本變得和羽毛一樣輕,而財產權的界線又清晰得像是彩虹一樣時,受害者和污染者自己就能喬好,達到那個閃閃發亮的社會最適!根本不需要外力介入,這點真是... 令人驚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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