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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若於勞動契約中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之情形時,即應行離職,則該約定雖為無效,然該勞動契約之終止依然具有效力
  • B 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與分發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無任何例外
  • C 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及資遣,雖不可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因其性傾向而加以解僱,此為契約自由原則
  • D 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雖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基於年資或績效之理由,給予不同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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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不論員工的工作表現好壞、待在公司的時間長短,領到的薪水都必須完全一模一樣」,這樣的規定對於努力工作的員工是否公平?在禁止歧視的同時,我們是否應該允許雇主根據「人為努力」或「經驗累積」來調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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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核心精神!這題考驗的是對「平等原則」與「合理差別待遇」的辨析能力,你能從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勞動法規的細節理解相當紮實。

薪資平等原則與例外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原詳解誤引為第 12 條,該條係規範性騷擾定義),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法律並非要求「齊頭式平等」,若薪資差異是基於工作性質、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關性別的正當理由,則是法律所允許的合理區隔。這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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