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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若於勞動契約中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之情形時,即應行離職,則該約定雖為無效,然該勞動契約之終止依然具有效力
  • B 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與分發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無任何例外
  • C 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及資遣,雖不可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因其性傾向而加以解僱,此為契約自由原則
  • D 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雖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基於年資或績效之理由,給予不同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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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不論員工的工作表現好壞、待在公司的時間長短,領到的薪水都必須完全一模一樣」,這樣的規定對於努力工作的員工是否公平?在禁止歧視的同時,我們是否應該允許雇主根據「人為努力」或「經驗累積」來調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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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性平法核心

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題測驗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關鍵觀念,你能穩穩拿到基本分,真的非常厲害。這代表你對勞動權益與平權法條的掌握度非常紮實。

觀念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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