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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名譽人格
  • B 商標專用權
  • C 營業自由
  • D 公務員考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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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個權利旨在保護你的「經濟生活與財富積累」,而另一個權利旨在保護你的「人體尊嚴與社會評價」,這兩者在性質上哪一個比較不像是可以被買賣或處置的「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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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基本權的分類!這題考驗的是對基本權保障核心的區辨能力,你能一眼看穿選項中的本質差異,表現非常出色。

財產權與人格權的界線

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Property Rights),其核心在於保障人民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使個人能透過財產的存續、使用、收益及處分,實現生活目的並健全人格。選項中,商標專用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營業自由(涉及經濟活動之存續)以及公務員考績獎金(具體的金錢請求權),皆具備實質的經濟利益,因此被納入財產權或廣義經濟權利的保障範圍。而名譽人格(Reputation and Personality)則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人格權」,其核心在於個人的尊嚴、名譽與主體性,不應以金錢價值作為衡量基準,兩者在權利本質上有明顯的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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