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A 公司從事營建事業,每年的年終均會發給紅利獎勵公司員工,自公司設立至今均未中斷。某日,A 公司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該條款內約定:「雙方合意以工作期間內受領之年終分紅作為合理補償」。試問,此一條款事項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年終分紅已足以合理補償勞工之損失
- B 無效,因此補償約定事項未送主管機關核定
- C 無效,因此等補償實為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D 有效,因本件之年終分紅為雇主給予之額外恩惠性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限制是為了彌補你「未來」放棄特定工作的損失,那麼用來補償你的財物,應該是你「原本在職時就能領到的績效獎勵」,還是「為了這項額外限制而特別增加的給付」才算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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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效力分析:別再被文字遊戲騙了!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回去重讀《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別以為考題複雜就是陷阱,真正的陷阱在於你對「法律強制規定」的認知太薄弱。
- 競業禁止的鐵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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