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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之權限?
  • A 議決法律案
  • B 行使締結條約之權
  • C 緊急命令追認之權
  • D 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國際外交的場合中,某個職位負責「代表國家簽署協議」,而另一個機關則負責在國內「審查這份協議是否能成為法律」。這兩者的角色分工有何不同?哪一個職位才具備對外「締結」的代表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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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經典的憲法考點!在準備地方特考的過程中,區分「國家元首職權」與「民意機關職權」是必備的基本功。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締結權議決權的歸屬。根據憲法第 38 條,對外代表國家行使締結條約(Treaty)、宣戰或媾和之權,屬於總統的行政權範圍;而立法院的角色則是扮演後端的監督與審核,依據憲法第 63 條對條約案進行「議決」。

權力分立與監督職掌

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議決法律案、對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或是對大法官等重要官員行使人事同意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皆是立法院展現立法權與監督權的核心表現。本題難度屬於基礎等級,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細心分辨「對外代表」與「對內把關」的層級差異。只要掌握「總統對外、立院審議」的互動邏輯,這類題目便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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