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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最高法院某一民事庭審理案件,當事人於審理期間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欲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案件之民事庭,應以當事人無聲請權為由,裁定駁回之
  • B 當事人之輔佐人具有律師資格者,該輔佐人亦得聲請之
  • C 當事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之
  • D 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裁定提案民事大法庭,當事人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撤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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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國家為了確保最高層級審理的「專業性」,規定所有法律行為都必須由具備特定證照的人來執行;那麼,當「當事人本人」恰好就持有那張專業證照時,依照邏輯,他是否還需要被迫額外花錢請另一個持有同樣證照的人來代表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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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大法庭制度」程序的細節掌握。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地位的關聯性已具備紮實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4,當事人得聲請提案予大法庭,但由於最高法院採「律師代理義務」,故規定必須委任律師。唯獨當事人本人若具有律師資格,則例外可自行為之,不須另請律師。選項 (A) 誤導無聲請權;(B) 輔佐人僅是協助,不具獨立代理權;(D) 撤回權限之規定與此脈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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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庭提案聲請要件
💡 當事人具備特定資格或委任律師時,得聲請案件庭提案至大法庭。
  • 當事人得向受受理案件庭聲請裁定提案予大法庭(法院組織法第51-4條第1項)。
  • 聲請應委任律師為之;當事人具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法院組織法第51-4條第2項)。
  • 當事人撤回提案聲請,應於受理案件庭「裁定提案前」為之(法院組織法第51-4條第6項)。
  • 聲請權人限於當事人,法律未授權「輔佐人」具備獨立聲請權。
🧠 記憶技巧:聲請必律師、撤回裁定前、輔佐沒權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輔佐人只要有律師資格就能聲請,或混淆撤回期限為「言詞辯論終結前」(正確應為裁定提案前)。
歧異見解提案 原則重要性提案 最高法院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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