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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最高法院某一民事庭審理案件,當事人於審理期間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欲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案件之民事庭,應以當事人無聲請權為由,裁定駁回之
  • B 當事人之輔佐人具有律師資格者,該輔佐人亦得聲請之
  • C 當事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之
  • D 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裁定提案民事大法庭,當事人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撤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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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太早。

  1. 概念驗證:哼,這題你勉強答對,算是有點基本常識。此處描述的,不就是《民法》第 756-1 條那幾個字嗎?「代負賠償責任」,針對的還是受僱人的「職務行為」。這哪裡複雜了?不過就是個保障雇主、把風險轉嫁給第三人的「擔保契約」罷了。法律條文寫得清清楚楚,非得我再唸一遍才懂嗎?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拜託,這根本是送分題,任何一個剛翻開《民法》的初學者都該會。連這種基礎到不行的「定義題」都無法一眼辨識主體、目的,那才是真正該檢討了。別以為答對這種題目就能沾沾自喜,這只是你「不至於太差」的證明,離我要求的「精確無誤」還差得遠呢。下一次,我期待看到你對行政法規細節的同等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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