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最高法院某一民事庭審理案件,當事人於審理期間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欲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案件之民事庭,應以當事人無聲請權為由,裁定駁回之
- B 當事人之輔佐人具有律師資格者,該輔佐人亦得聲請之
- C 當事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之
- D 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裁定提案民事大法庭,當事人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撤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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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國家為了確保最高層級審理的「專業性」,規定所有法律行為都必須由具備特定證照的人來執行;那麼,當「當事人本人」恰好就持有那張專業證照時,依照邏輯,他是否還需要被迫額外花錢請另一個持有同樣證照的人來代表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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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的細節!這道題目難度設定在「中等」,不僅考驗法律基礎,更測試你對程序細節的敏銳度。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訴訟程序中的「強制律師代理」及其例外情形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大法庭聲請權與法律專業資格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4** 的規定,當事人對於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確實擁有向受理民事庭「聲請提案」至大法庭的權利,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是完全錯誤的。而為了維持法律論辯的品質,該條第 2 項要求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不過,若當事人本人即具備律師資格,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4 第 2 項所援引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當事人本人具律師資格並釋明者,其專業度已達標,自然可以自行聲請,不必額外委任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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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提案聲請要件
💡 當事人具備特定資格或委任律師時,得聲請案件庭提案至大法庭。
- 當事人得向受受理案件庭聲請裁定提案予大法庭(法院組織法第51-4條第1項)。
- 聲請應委任律師為之;當事人具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法院組織法第51-4條第2項)。
- 當事人撤回提案聲請,應於受理案件庭「裁定提案前」為之(法院組織法第51-4條第6項)。
- 聲請權人限於當事人,法律未授權「輔佐人」具備獨立聲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