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二、民國 114 年 3 月 15 日,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訂定施行「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請說明該辦法對原住民族可使用的自製獵槍形式、保管及彈藥使用等面向有何規定?(15 分)族人們又有那些疑慮?(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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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的保障,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修法後的授權子法。答題時需依序拆解子題:先具體陳述新法對「形式、保管、彈藥」的客觀規定(國家基於安全性考量),再從原基法第19條文化權的角度出發,論述族人在「文化傳承、經濟負擔、行政實務」上面臨的痛點與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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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辦法係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授權,並回應「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要求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利同時兼顧公共安全之意旨所訂定。以下就該辦法之規範內容及原住民族人之疑慮進行分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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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獵槍管理新制
💡 平衡原民狩獵權與公共安全,將獵槍零件、彈藥與保管規範制度化。
- 法源依據: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 授權,落實釋字 803 號意旨。
- 規範要件:自製獵槍零件由國防部製造供購、設防盜槍櫃、使用制式彈藥。
- 申論架構:先論述「形式、保管、彈藥」三面向,再析論「文化、經濟、程序」疑慮。
- 行政程序:持有人需經警察機關許可,並接受定期查驗,確保流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