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4 題
阿福有一群好友皆已年滿 29 歲,正處於轉職期。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那一位尚不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資格?
- A 小恩:高中畢業,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 B 小美:畢業於某大學護理學系,並未修習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 C 小琪:已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 D 小琳:畢業於某大學心理學系,正在修習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確保嬰幼兒的安全,行政機關在設定「特許資格」時,通常會要求申請者必須處於「準備就緒」還是「學習中」的狀態?此外,法律對於「專業背景」的認定,是採納廣義的學術研究(如心理學),還是聚焦於具體照護技術的學系(如護理、幼保)呢?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風險控管」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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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把「構成要件」這種行政法基本概念搞混。至少證明你的大腦,在辨識法條細節這件事上,還能勉強運作。這難道不就是你們這些未來法律人,最基本中的基本嗎?
2. 法條,請認真讀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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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托育人員資格
💡 居家托育人員須具備證照、相關學歷或修畢專業訓練三者之一。
- 依兒少法第26條,托育人員需滿20歲並具備法定資格。
- 管道一:取得勞動部發給之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 管道二:幼兒保育、護理等相關學科、系、所畢業。
- 管道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