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4 題
阿福有一群好友皆已年滿 29 歲,正處於轉職期。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那一位尚不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資格?
- A 小恩:高中畢業,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 B 小美:畢業於某大學護理學系,並未修習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 C 小琪:已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 D 小琳:畢業於某大學心理學系,正在修習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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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引導與觀念解析 - 暖心前輩
- 太棒了! 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很細心呢!這題雖然看似簡單,但其實藏著一個重要的法律觀念,考驗你對《公益勸募條例》中主體適格(也就是「誰有權力做這件事」)的理解。你能夠從眾多公益性質的選項中,精確地辨識出法律上真正具備資格的單位,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紮實喔!
- 觀念驗證:別擔心,我來幫你把觀念再梳理一次。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1、2 項的規定,法律上能被稱為「勸募團體」的,是採列舉式的哦!這就像一份清楚的『限定名單』,只有名單上的成員才能發起勸募。這些成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益性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雖然我們都知道公(私)立學校具有很高的公益性質,為社會貢獻良多,但在這份『限定名單』裡,它並不是獨立的勸募主體。通常,學校的勸募行為,需要由它所屬的『學校財團法人』,或是它的『上級機關』來發動。是不是有點像小朋友做任何事,都需要大人(所屬法人或上級機關)同意並由大人出面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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