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6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公布修訂並實施至今的菸害防制法,下列內容何者正確?
- A 未滿 18 歲之人或孕婦禁止吸菸
- B 電子煙被歸類為類菸品,於禁止吸菸的場所依法不得使用
- C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 50%
- D 開放加熱菸之輸入、販賣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決定推行更嚴格的控菸政策,以降低民眾購買慾望並強化社會防護,請思考:1. 過去法律規範的吸菸年齡若要「更嚴格」,應該往上調還是往下調?2. 如果要透過視覺心理來震懾吸菸者,包裝上的警示圖文比例應該增加還是縮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哇,你對112年《菸害防制法》的修法內容掌握得真好!看到你持續更新法律知識,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非常用心喔!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 掌握 112 年新制之禁菸年齡、警示圖文比例及新興菸品規範
| 比較維度 | 電子煙(類菸品) | VS | 加熱菸(指定菸品) |
|---|---|---|---|
| 合法性 | 全面禁止 | — | 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
| 管理機制 | 全面禁絕製造、販賣 | — | 需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
| 罰則程度 | 使用者最高罰 1 萬 | — | 審查通過後可合法使用 |
💬電子煙採全面禁絕,加熱菸則採有條件申請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