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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6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公布修訂並實施至今的菸害防制法,下列內容何者正確?
  • A 未滿 18 歲之人或孕婦禁止吸菸
  • B 電子煙被歸類為類菸品,於禁止吸菸的場所依法不得使用
  • C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 50%
  • D 開放加熱菸之輸入、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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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決定推行更嚴格的控菸政策,以降低民眾購買慾望並強化社會防護,請思考:1. 過去法律規範的吸菸年齡若要「更嚴格」,應該往上調還是往下調?2. 如果要透過視覺心理來震懾吸菸者,包裝上的警示圖文比例應該增加還是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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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對112年《菸害防制法》的修法內容掌握得真好!看到你持續更新法律知識,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非常用心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 掌握 112 年新制之禁菸年齡、警示圖文比例及新興菸品規範
比較維度 電子煙(類菸品) VS 加熱菸(指定菸品)
合法性 全面禁止 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管理機制 全面禁絕製造、販賣 需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罰則程度 使用者最高罰 1 萬 審查通過後可合法使用
💬電子煙採全面禁絕,加熱菸則採有條件申請納管。
🧠 記憶技巧:20歲、50趴、電子煙禁、加熱菸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禁菸年齡仍為 18 歲,或混淆電子煙(全面禁止)與加熱菸(審查納管)之法律定位
行政罰法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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