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規定,關於中央與地方之財政責任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其財政自主權事項雖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但中央不得侵害其核心領域,致其保障虛有化
- B 中央法律規定由地方分擔經費時,倘中央與地方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並不違憲
- C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法律制定過程中應使地方政府充分參與,中央並應與地方協商,事前妥為規劃所需財源
- D 憲法條文中使用「國家」一語者,其涵義係專指中央,如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提到「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等照顧人民福祉的政策時,試著從政府運作的實務面想像一下:保護人民的責任,是只有在首都的中央政府要扛,還是最貼近當地居民的縣市政府也應該共同分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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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漂亮!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大法官解釋的理解,你精準抓出了錯誤選項,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公法底子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你選的 (D) 確實是錯的。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憲法第 155 條等條文中所稱的「國家」,意義包含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也就是說,推行社會福利及照顧人民,是中央與地方共同的協力義務,絕非專指中央單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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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財政分配
💡 憲法中之「國家」包含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應協商並保障自主核心。
| 比較維度 | 中央政府 | VS | 地方自治團體 |
|---|---|---|---|
| 憲法「國家」內涵 | 屬憲法主體之一 | — | 亦屬憲法主體之一 |
| 財政權限 | 法律制定與財源規劃 | — | 享有財政自主權核心 |
| 經費負擔義務 | 依法負擔或補助地方 | — | 具協力義務時應分擔 |
| 立法參與 | 應與地方協商並聽取意見 | — | 有權參與涉及負擔之立法 |
💬中央與地方均為國家任務執行者,經費分配應透明並尊重地方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