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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四 題

四、請說明藥事法第 20 條偽藥之定義並說明第 82 條及第 83 條第 1 項罰則。(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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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考驗對藥事法核心名詞(偽藥)及相對應刑罰的掌握度。作答時應直接切入法條文字,分點列出第20條的四款定義,並精確寫出第82條(製造/輸入)與第83條第1項(販賣/供應)的有期徒刑年限與罰金數額,層次分明即可獲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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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為維護國民用藥安全及健康,我國《藥事法》針對「偽藥」設有嚴格之定義,並對製造、輸入及販賣等行為課予極重之刑事處罰。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論述】 一、偽藥之定義(藥事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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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事法偽藥定義與罰則
💡 掌握偽藥四項法定構成要件,並區分源頭製造與下游流通之刑事責任。
比較維度 製造或輸入 (第82條) VS 販賣或轉讓 (第83條)
有期徒刑上限 10 年以下 7 年以下
罰金上限 新臺幣 1 億元 新臺幣 5,000 萬元
過失犯處罰 有 (3年以下) 無 (限明知故意)
未遂犯處罰
加重結果犯 致死、致重傷加重 無 (通常回歸刑法)
💬《藥事法》採「源頭從重、流通從嚴」原則,製造輸入刑責與範圍皆大於流通行為。
🧠 記憶技巧:定義口訣「未、不、換、改」;罰則層次「源10流7」。
⚠️ 常見陷阱:易將「劣藥」(品質瑕疵)與「偽藥」混淆;答題時常漏掉第82條包含過失犯與未遂犯。
禁藥之定義與罰則 劣藥之定義與行政罰 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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