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四 題
請說明藥事法第 20 條偽藥之定義並說明第 82 條及第 83 條第 1 項罰則。(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記憶題。看到此題,應先在腦中拉出「偽藥」的四種法定態樣(未核准製造、成分不符、抽換摻雜、塗改效期)。接著,在論述罰則時,必須明確區分行為樣態:第82條針對「源頭端」的製造、輸入,刑度極重且包含加重結果犯;第83條第1項則針對「流通端」的販賣、調劑等行為,刑度次之。答題時務必精確寫出有期徒刑年限與罰金數額,不可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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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藥品事關國民生命身體健康,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藥事法針對「偽藥」設有嚴格之定義,並依據行為樣態(源頭製造輸入或後端市場流通)課予不同程度之刑事處罰。 【論述】 一、偽藥之定義(藥事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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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藥定義與罰則
💡 區分偽藥定義四款,並掌握「源頭重罰、流通次之」罰則體系。
| 比較維度 | 製造或輸入(第82條) | VS | 販賣或供應(第83條) |
|---|---|---|---|
| 行為定位 | 源頭違法行為 | — | 市場流通行為 |
| 有期徒刑 | 10年以下 | — | 7年以下 |
| 罰金上限 | 新臺幣1億元以下 | — | 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 |
| 過失/未遂犯 | 明文處罰規定 | — | 無明確規定 |
💬立法採源頭重罰原則,製造端之刑度與罰金均顯著高於流通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