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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第 三 題

三、國內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之處分而提起訴願之案例時有所聞。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請舉例說明,建管單位可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違章建築事件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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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首先聯想《訴願法》第93條之「不停止執行原則」及其「例外規定」(第2項)。解題關鍵在於精確背誦出停止執行的三大法定要件:「難以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及「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並將這三個抽象法律概念,涵攝至「違章建築查報與拆除」的具體建管實務情境中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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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行政處分之執行,以「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為原則,其目的在於維持行政效能,避免相對人藉由冗長之行政救濟程序惡意拖延處分之執行。然而,針對違章建築之拆除,一旦執行完畢即發生實體消滅之結果,若原處分事後經撤銷,將造成人民財產權之嚴重侵害。因此,《訴願法》設有例外停止執行之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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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停止執行要件
💡 行政處分執行以不停止為原則,例外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得停止執行。
  • 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原處分執行,原則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 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原機關或受理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
  • 實質要件:合法性有疑義、難以回復損害、急迫且非維護重大利益。
  • 實務判斷:考量比例原則、利益衡量及事實基礎(如補照、結構)。
🧠 記憶技巧:原則不停止,例外看四條:疑義、損害、急迫、不違公益。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這一項消極要件,導致利益衡量論述不全。
行政訴訟法之停止執行 比例原則與行政執行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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