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第 二 題
二、建築物非經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請說明「建築執照」之種類及適用情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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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直覺聯想到《建築法》第 28 條關於建築執照種類之明文規定,並結合第 9 條(建造行為)與第 7 條(雜項工作物)等定義進行延伸。25 分的申論題需具備完整結構,首段應帶出建築管制的行政目的,主體依序分點論述四種執照及其適用情形與法理基礎,結語則總結建築執照體系對於建築物生命週期管理的行政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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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執照制度係國家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對建築物之建造、使用及拆除所實施之事前預防性行政管制。 【論述】 依《建築法》第 28 條規定,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四種。茲就其種類、適用情形及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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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種類與適用
💡 依《建築法》對建物生命週期各階段實施之事前預防性行政管制。
- 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9、28條,適用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 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7條,適用水塔、圍牆、遊樂設施等雜項工作。
- 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70條,工程完竣查驗合格,確認安全後核發。
- 拆除執照:依《建築法》第78條,拆除前應領,惟礙及公共安全者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