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題

二、甲在美國出生,具有美國國籍,惟已隨父母歸國多年並取得我國國籍,在臺灣完成學業,並參加國家考試及格。甲如欲擔任我國公職,依國籍法規定應如何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應立即聯想《國籍法》第20條規定。解題須分層次論述:先點出「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原則性禁止」,接著說明「放棄外國國籍的期限與程序(就職前辦理、一年內取得證明)」,最後補充「例外得兼具外國國籍的特定公職」,以展現法條涵蓋的全面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兼具我國與外國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限制、放棄外國國籍之程序時限,以及得例外兼具雙重國籍之職務情形。 【解析】 壹、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原則禁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雙重國籍與公職限制
💡 兼具外國國籍者任公職原則禁止,須限期放棄並取得證明。

🔗 兼具國籍者任公職法定程序

  1. 1 擬任職前 — 應先向外國政府辦理放棄該國國籍
  2. 2 正式就職 — 依規定報到就職,起算一年證明期限
  3. 3 到職一年內 — 應取得喪失國籍證明文件並繳交核備
  4. 4 逾期例外 — 因他國法律致無法取得者,經查實可免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籍法第20條第2項所列之例外職務類別(如公立大學校長)。
🧠 記憶技巧:「前辦放棄、後年證明、例外教研、專案核准」。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就職前」與「到職後一年內」兩個不同的時間點要求,或未注意法律明文規定的教育與研究職務例外條款。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國籍之喪失與回復 服公職權之限制與保障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籍與戶籍法規:國籍取得、喪失、變更及戶籍登記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