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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題

四、我國籍甲男與女子乙共赴 A 國留學,畢業後在 A 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 A 國國籍,甲放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因工作,與乙共同回國。後因婚姻關係破裂,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試問,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進行審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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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兩大核心:首先是『國籍積極衝突(雙重國籍)』的解決,須利用第2條決定乙女的本國法;其次是『離婚準據法』的選定,須依第50條『共同本國法優先、共同住所地次之、關係最切再次之』的階層原則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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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爭點有二:一為具備雙重國籍者(其中之一為我國籍)之本國法認定;二為涉外離婚事件中,夫妻無共同本國法時準據法之決定階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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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離婚準據法
💡 依國籍、住所及最切關係之階層性決定涉外離婚適用法律。

🔗 涉外離婚準據法三階段判定流程

  1. 1 第一階:共同本國法 — 依涉民法第2條判定國籍,雙方國籍相同時適用。
  2. 2 第二階:共同住所地法 — 無共同國籍時,檢視是否有共同居住之客觀事實。
  3. 3 第三階:關係最切法 — 前述皆無時,以婚姻重心所在(如工作、社交)定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離婚之效力(如財產分配),亦適用此階層邏輯。
🧠 記憶技巧:準據法判定階層:一國籍(身分)、二住所(生活)、三最切(關係)。
⚠️ 常見陷阱:漏未注意第2條但書規定,誤依「最後取得」或「關係最切」來決定雙重國籍者的本國法。
涉外婚姻成立要件 反致制度之適用 涉外收養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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