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三 題
三、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即共同居住於臺北市。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為未成年,且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乙不睦,協議離婚,但對於丙之親權行使意見不一,對於甲、乙應如何對丙行使親權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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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典型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案例題。首先要定性法律關係(親權行使),接著尋找準據法條文(第38條)。由於涉及雙重國籍,必須先處理「國籍衝突」的問題(第2條)。當其中一個國籍是中華民國時,我國法優先。最後要提到「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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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涉外民事事件中關於「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選擇,重點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親權之適用)以及第2條(國籍衝突之處理)。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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