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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題

中華民國國籍 A 男在越南經商,於當地認識已婚越南籍 B 女。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後 B 女懷有 A 男之子,B 女生產後立即與其夫 C 在越南辦理離婚,並與 A 男結婚攜子返臺定居。一年後,A 男發現其並非小孩法律上的父親。由於依據越南之家庭婚姻法第七章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婚姻期間育有之子女或妻子在婚姻期間孕有之子女即為夫妻之共同子女;於登記結婚前育有之子女並獲父母承認也為夫妻之共同子女。同條第 2 項規定:倘夫、妻不承認子女,則須出具證據並經法院判決。所以孩子在法律上之父親是 C。A 男與 B 女如欲登記 A 男為孩子法律上之父親,應如何以及適用那一國法律辦理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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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事件中「婚生推定與否認」及「認領登記」之準據法與實務程序。解題時應分三階段思考:首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確認孩子出生時依法推定為誰的婚生子女;其次,依同法第54條決定提起「婚生否認」應適用之準據法(越南法);最後,依同法第53條確定生父認領的準據法,並依《戶籍法》羅列應備之外國文件驗證及戶政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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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涉外婚姻中子女之婚生推定與否認的準據法適用,以及確認非婚生身分後,生父辦理認領與戶籍登記之法律適用與行政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準據法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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