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題
一、兩位美國公民漢斯與瑪麗來臺灣讀書期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畢業後返回美國居住,因個性不合,來信詢問如何辦理離婚,請分別依美國法律承認臺灣結婚登記效力及不承認臺灣結婚登記效力之兩種情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戶籍法,指點他們應如何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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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涉外身分法與戶政實務綜合題。首先應定性此為『外國人在臺結婚後之離婚事件』,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結婚形式要件)及第50條(離婚準據法)確定準據法(美國法)。接著依據題目要求的兩種情境(美國法承認與否),結合《戶籍法》第9條(離婚登記)或第23條(撤銷登記)及跨國文件驗證實務,給予具體的行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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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籍配偶在臺結婚後返國,其離婚準據法之決定,以及其本國法承認或不承認臺灣結婚登記效力時,應如何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以消滅婚姻紀錄。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準據法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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