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題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然該法並未規範跨國同性婚姻。請論述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宜如何修正規定,方能落實對跨國同性伴侶婚姻自由之保障。(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結合法學思辨與實務發展的進階題。核心爭點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關於「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規定。思考流程:1. 點出目前第46條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所導致的困境(若一方國家不承認同婚則無法結婚)。2. 提及目前實務上的救濟(行政函釋或判決)。3. 提出修法建議,參考國際上之「住所地法」或「舉行地法」原則。4. 連結憲法法庭解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