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題
四、我國人甲男乙女結婚後即前往美國加州洛杉磯居住,10年後甲乙離婚,乙女欲對甲男主張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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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典型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實務案例題。思考步驟如下:1. 定位法律關係:屬於「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2. 識別涉外因素:雖然雙方皆是我國人,但住所地位於美國加州。3. 找出準據法選擇規範:引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2 條。4. 依序檢視連繫因素:(1) 是否有書面約定準據法?(題意未提,視為無)(2) 是否有共同國籍?(有,皆為中華民國籍)(3) 是否有共同住所地?(有,美國加州)。最後依據法律規定的優先順序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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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涉外「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決定。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 22 條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階梯式連繫因素。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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