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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題

四、我國人甲男乙女結婚後即前往美國加州洛杉磯居住,10年後甲乙離婚,乙女欲對甲男主張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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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先定性為「涉外民事事件中的夫妻財產制與離婚財產效力」問題。答題應直接引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分層次論述「當事人書面合意優先」及「無合意時依階層性客觀連結點(共同本國法)」,並點出適用我國實體法時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處理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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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夫妻離婚時,關於夫妻財產制(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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