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題
四、日本國籍之甲男與我國籍之乙女結婚後,定居我國且取得永久居留,兩人間並生有一子丙,數年後乙女因病去世,甲男仍然繼續居住在我國,並獨自扶養丙。其後,甲男因交通事故死亡,經查其在我國遺有價值約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財產,但未留有任何遺囑。試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甲男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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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涉外繼承事件之準據法決定」。考生應優先聯想《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關於繼承之規定,並敏銳察覺題目特別設定「甲男留有遺產於我國」及「配偶為我國籍(牽涉子女丙之國籍)」,以此切入第58條但書「保護我國籍繼承人」之例外規定,最後依我國《民法》得出繼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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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涉外繼承事件中準據法之決定,以及外國籍被繼承人於我國境內留有遺產且有我國籍繼承人時之法律適用與繼承歸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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