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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題

我國人甲男與日本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婚後在日本東京有共同住所。後兩人感情不睦,協議離婚,甲主張其於婚姻存續期間內購買座落在臺北之 A 屋(登記為乙所有)為甲乙二人共有,就甲之主張,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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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性質判斷:這是一個涉外民事法律問題。核心爭議在於「夫妻財產制」(婚姻之財產效力),而非單純的物權歸屬。
  2. 準據法選擇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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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涉外婚姻中「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決定。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婚姻效力與財產處分之規定,特別是當財產標的為不動產時的法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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