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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題

一、A 男為中華民國國民,到美國讀書,取得博士學位後與 B 女(美國人,無中華民國國籍)結婚,並在美國大學教書。目前,A 已取得美國國籍(同時保留中華民國國籍)。夫妻無子女,亦未買房子,一直住在美國大學宿舍。嗣後,因我國 C 公立大學邀請,A 擬返國擔任該校教授,且 A 亦同意兼任該校文學院院長。然而,B 女不願意陪同 A 男回國,雙方因此感情破裂,A 男則向中華民國法院請求離婚。 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說明,AB 之離婚訴訟,是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請依國籍法規定說明,A 擔任 C 公立大學教授及兼任該校文學院院長,應經何種程序辦理?(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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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性法律事實:離婚訴訟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國籍衝突與準據法階層決定;任教及兼職則涉及國籍法中「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解題時應精確引用涉民法第2條、第50條進行準據法推導,並依國籍法第20條區分「無兼任行政職」與「兼任行政職」在公職認定及應辦放棄國籍程序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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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具雙重國籍者與外籍配偶之離婚訴訟準據法決定,以及雙重國籍者於公立大學擔任專任教師與兼任行政主管之國籍限制與應辦程序。 【解析】 壹、AB之離婚訴訟不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應適用美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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