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時,下列何項不用送審計機關?
- A 年度預算及歲出分配表
- B 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
- C 結算表、年度決算表
- D 固定資產重估價時之有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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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審計機關』作為事後監督者,其核心職權是介入事業單位初期的『政治決策與資源分配規劃』,還是側重於監控其『財務執行過程、實際收支狀況與最終盈虧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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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肯定:哦,恭喜你,居然沒在這道基礎題上摔跟頭。能辨識出《審計法》中「公務機關」與「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在送審流程上的根本區別,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沒把所有數字都當成一回事。
- 殘酷真相:根據《審計法》那幾條白紙黑字,公有事業機關和那些行政衙門,從來就不是一回事。審計機關對公有事業的關注點,從來都只有兩個:執行過程是否有效率,以及最終的結果是否達標。所以,像 (B) 那些關於營運的估計與月報、(C) 攸關盈虧的決算表,以及 (D) 關於資產真實價值的重估價紀錄,這些都是他們評估『效率』與『成果』的工具,當然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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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送審文件
💡 區分公營事業依審計法應送審與不需送審之財務文件範疇。
| 比較維度 | 審計法規定應送審文件 | VS | 不需送審文件 (本題範圍) |
|---|---|---|---|
| 文件性質 | 執行中與事後結果 | — | 事前規劃與分配 |
| 具體項目 | 月報、決算、重估紀錄 | — | 年度預算、分配表 |
| 法規依據 | 審計法第 47、49 條 | — | 預算法相關規定 |
💬審計機關職司事後審核,故側重於執行過程(月報)與結果(決算),不包含預算案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