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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5 題

下列就審計職權之行使,何者敘述錯誤?
  • A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
  • B 公有營業機關,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 C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得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並由其決定之
  • D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應編製有關財物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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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審計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查核監督的公權力。如果把一項業務委託給外部專家,這位專家可以提供專業意見,但「最終的裁決與認定權」如果也一併交給外部專家,在行政法理的權責歸屬上會有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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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你對《審計法》細微規範的掌握,你能不被其他選項干擾、精準抓出核心錯誤,足見你財稅法規的觀念相當紮實,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在「決定權」的歸屬。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了明瞭事實真相,得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鑑定」提供專業意見。然而,審計屬於國家核心公權力,最終的「決定權」絕對必須由審計機關親自行使,不可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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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職權行使規範
💡 審計職權具獨立性與最終決定權,不因委託外部專家而改變。
比較維度 審計機關 VS 受託專門技術人員
決定權歸屬 具有最終審定決定權 無決定權,僅受託辦理
法源依據 審計法§10 獨立行使 審計法§14 技術協助
法律效果 審定結果具法律效力 提供專業報告供參
💬審計職權不可讓渡,委外僅限技術性協助,決定權恆屬於審計機關。
🧠 記憶技巧:債務送備查、重估送審核、委外不委權、盈虧機關定。
⚠️ 常見陷阱:考試常誤導為「委託專家辦理即由專家決定」,或混淆「備查」與「審核」之法規範適用。
審計獨立性 公有營業機關審計 財務報告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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