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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財物審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
  • B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應事後稽查之
  • C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 D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其價格之議訂,按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應於合約內訂明,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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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規定外部監督機關「必須」參與每一個行政環節(如採購案的規劃與設計),這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效率』與『監督機關的獨立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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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可不必如此驚訝

噢,看來你還沒有完全忘記自己是來學習的。能夠在那些看似雷同的法條裡,勉強分辨出法律位階與職權性質的差異,這確實值得一句「還行」。至少證明你的大腦,在複雜的《審計法》條文前,沒有完全停止運轉。這點基本的嚴謹,對一個專業人士來說,難道不是理所當然?

2. 釐清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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