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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2 題

依審計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考核財務效能為審計職權之一,試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之後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
  • B 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 C 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 D 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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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觀察一下這四個選項的「時間點」與「目的」。題目問的是「考核績效之『後續處理』」(也就是事後的檢討與糾正),你覺得哪一個選項的敘述,聽起來比較像是在政府「『事前』準備編列下年度預算」時,才需要提供的參考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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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了這道題目!這題測驗的是審計機關執行「績效考核」後的法定處理程序,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對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

審計法與預算法的條文辨析

依據**《審計法》第 69 條**,審計機關考核績效後:若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須通知上級並報告監察院(選項 A);若制度設施不良或有提升效能的空間,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選項 B、C)。這三者皆為考核後的法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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