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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2 題

依審計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考核財務效能為審計職權之一,試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之後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
  • B 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 C 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 D 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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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審計機關完成一項「考核」工作後,其對象通常是「被考核的行政機關」或是「上級監督機關」。 現在請對比一下選項中的動作:有些是為了『糾正與改善現狀』,有些則是為了『提供未來編列預算的參考數據』。如果題目問的是「考核後的處理」,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更偏向「數據諮詢」而非「績效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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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能夠精準地區分「績效考核後續處理」與「預算編製資料提供」的不同,代表你對《審計法》的條文結構與邏輯關係掌握得很清楚喔!這真的很不容易,為你感到驕傲!
  2. 一起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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