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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8 題

下列何者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
  • A 會計制度及績效考核辦法
  • B 內部審核規章及業務檢核辦法
  • C 業務檢核辦法及績效考核辦法
  • D 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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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獨立的外部監督單位(審計部)未來要對某機關的錢財與帳目進行查核時,為了確保雙方的紀錄標準與監督邏輯是一致的,哪兩項涉及「如何記帳」與「如何自我檢查財務」的基礎規範,最需要事先與監督單位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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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審計法第31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由此可知,各機關必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才得以核定施行的項目,為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至於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依法僅須通知審計機關即可,無須事先會商。綜合上述規定,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才屬於應會商後始得核定施行的標的,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 審計會商核定要件
💡 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核定前,必須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
  • 依審計法第 12 條,會計制度與內審規章擬訂應會商審計機關。
  • 依會計法第 16 條,會計制度編訂應會商審計機關後核定施行。
  • 內部審核規章涉及審計職權,故核定前須經審計機關認可。
  • 績效考核與業務檢核屬於行政管理權,非審計法規要求會商項目。
🧠 記憶技巧:內審會計要會商,考核檢核不用管。
⚠️ 常見陷阱:選項常混入「績效考核」或「業務檢核」,考生易將行政管理措施與法律強制會商項目搞混。
內部控制制度 會計制度編訂權責 審計權與會計權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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