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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各機關對於非屬決算的審核通知有不同意見時,其相關程序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30 日內聲復,逾期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B 30 日內覆議,特別事故得於限內申請展期,二次為限
  • C 審核通知未於期限內聲復,仍可申請展期
  • D 先聲復再覆議,且只有覆議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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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之間在公文往返中產生意見分歧,為了避免行政流程無限期陷入僵局,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溝通期限」。請思考:如果一個機關在收到監督單位的糾正意見後,遲遲不予回應,法律應如何規定才能確保監督機制不會因此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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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在會計審計實務中,對於非屬決算的審核通知,法律程序有嚴格的期限與名詞定義。

審核通知的聲復程序

依據現行《審計法》第23條規範,各機關接到審核通知後若有不同意見,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聲復」;若逾期未辦理,審計機關即可逕行決定,藉此確保審計工作的推進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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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通知聲復程序
💡 各機關對非決算審核通知有異議,應於30日內聲復。

🔗 非決算審核通知處理流程

  1. 1 收到通知 — 各機關接獲審計機關非屬決算之審核通知
  2. 2 限期聲復 — 應於 30 日內提出聲復,且不得申請展期
  3. 3 逾期決斷 — 逾限未聲復者,審計機關得直接逕行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決算之審核通知,依審計法第24條規定則有不同之覆議程序。
🧠 記憶技巧:聲復三十不展延,逾期審計逕決定。
⚠️ 常見陷阱:易將「聲復」與「覆議」期限混淆,或誤認為所有審計程序皆可申請展期。
決算審核程序 審計法第24條 審計機關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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