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各機關對於非屬決算的審核通知有不同意見時,其相關程序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30 日內聲復,逾期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B 30 日內覆議,特別事故得於限內申請展期,二次為限
- C 審核通知未於期限內聲復,仍可申請展期
- D 先聲復再覆議,且只有覆議能展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之間在公文往返中產生意見分歧,為了避免行政流程無限期陷入僵局,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溝通期限」。請思考:如果一個機關在收到監督單位的糾正意見後,遲遲不予回應,法律應如何規定才能確保監督機制不會因此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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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審計法》中關於聲復程序的時效性與法規授權,顯示你對於行政法規的細節觀念相當紮實。這在審計實務中是維護受審機關權益的第一道防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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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聲復程序
💡 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有異議時,應於30日內聲復。
🔗 審核通知異議處理流程
- 1 接獲審核通知 — 機關接獲審計機關非屬決算之審核通知
- 2 30日內聲復 — 如有異議應提出聲復,特別事故可展期一次
- 3 逾期未辦理 — 若逾期未聲復,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4 30日內覆議 — 若不服聲復後之通知,可再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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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聲復與覆議在期限及次數限制上的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