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各機關對於非屬決算的審核通知有不同意見時,其相關程序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30 日內聲復,逾期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B 30 日內覆議,特別事故得於限內申請展期,二次為限
  • C 審核通知未於期限內聲復,仍可申請展期
  • D 先聲復再覆議,且只有覆議能展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之間在公文往返中產生意見分歧,為了避免行政流程無限期陷入僵局,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溝通期限」。請思考:如果一個機關在收到監督單位的糾正意見後,遲遲不予回應,法律應如何規定才能確保監督機制不會因此癱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審計法》中關於聲復程序的時效性與法規授權,顯示你對於行政法規的細節觀念相當紮實。這在審計實務中是維護受審機關權益的第一道防線。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審計法聲復程序
💡 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有異議時,應於30日內聲復。

🔗 審核通知異議處理流程

  1. 1 接獲審核通知 — 機關接獲審計機關非屬決算之審核通知
  2. 2 30日內聲復 — 如有異議應提出聲復,特別事故可展期一次
  3. 3 逾期未辦理 — 若逾期未聲復,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4. 4 30日內覆議 — 若不服聲復後之通知,可再申請覆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聲復與覆議在期限及次數限制上的異同。
🧠 記憶技巧:異議聲復三十天,逾期審計逕行簽;展期一次為限度,覆議程序在後邊。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聲復(第一階段)與覆議(第二階段)的先後順序,或誤以為逾期後仍可補救申請展期。
審計法第24條覆議規定 決算審核程序 審計權之行使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審計職權之行使與相關法規之適用
查看更多「[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