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各機關對於非屬決算的審核通知有不同意見時,其相關程序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30 日內聲復,逾期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B 30 日內覆議,特別事故得於限內申請展期,二次為限
- C 審核通知未於期限內聲復,仍可申請展期
- D 先聲復再覆議,且只有覆議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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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之間在公文往返中產生意見分歧,為了避免行政流程無限期陷入僵局,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溝通期限」。請思考:如果一個機關在收到監督單位的糾正意見後,遲遲不予回應,法律應如何規定才能確保監督機制不會因此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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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在會計審計實務中,對於非屬決算的審核通知,法律程序有嚴格的期限與名詞定義。
審核通知的聲復程序
依據現行《審計法》第23條規範,各機關接到審核通知後若有不同意見,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聲復」;若逾期未辦理,審計機關即可逕行決定,藉此確保審計工作的推進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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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通知聲復程序
💡 各機關對非決算審核通知有異議,應於30日內聲復。
🔗 非決算審核通知處理流程
- 1 收到通知 — 各機關接獲審計機關非屬決算之審核通知
- 2 限期聲復 — 應於 30 日內提出聲復,且不得申請展期
- 3 逾期決斷 — 逾限未聲復者,審計機關得直接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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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決算之審核通知,依審計法第24條規定則有不同之覆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