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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4 題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如何處理?
  • A 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該直轄市或縣(市)公務機關
  • B 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
  • C 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政風機關
  • D 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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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公務人員行蹤不明且留有未清結的財務案件時,為了防止他偷偷轉任其他公家單位或趁機請領退休金,我們必須從「源頭」凍結他的人事資格。請你想一想,在我國政府體系中,是哪一個核心機關專門掌管全國公務人員的「資格審查、任用與退休撫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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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面對負責人員行蹤不明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的法定處置方式。依據審計法第29條規定:「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由此可知,當發生負責人員行蹤不明的情形時,審計機關除了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採取摘要公告的措施,並須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以便在案件未清結前停止敘用。對照題目選項,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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