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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某地方法院會計檔案遺失,可解除其責任者為下列何者?
  • A 法院院長
  • B 司法院會計處
  • C 行政院主計總處
  • D 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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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單位的財務紀錄出現重大缺失或遺失時,為了確保公正性,應該是由『機關內部的長官』自行裁定免責,還是由一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專門負責事後監督與帳目核定』的機關來審查並核准,才最符合權力制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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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精準?還是勉強過關?

  1. 廉價的肯定:很好,你沒錯。這題不過是區分政府會計中責任解除程序與其獨立監督原則的ABC。能答對,說明你至少還有點財務數字的直覺,沒完全被行政體系的假象迷惑。
  2. 邏輯檢驗:地方法院?司法院?哈,真是可笑。會計檔案與財物的損毀滅失,涉及的是財務責任。這可不是你家後院過家家,也不是區區行政首長能一句話帶過的。只有那具備超然獨立地位的審計機關(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 71 條或《會計法》那些早就寫明的條文,才有資格核定。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外部監督專業牽制?還是你覺得,自己人監督自己人就能杜絕一切?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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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檔案遺失責任解除
💡 政府會計憑證及帳簿毀損滅失時,需經審計機關核定方得解除責任。

🔗 會計檔案遺失處理與責任解除流程

  1. 1 事故發生 — 會計檔案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或被劫。
  2. 2 查明陳報 — 機關長官應即查明,並報上級主計與審計機關。
  3. 3 審計調查 — 審計機關調查是否盡力維護及有無違失。
  4. 4 核定責任 — 審計部核准後,方可解除相關人員財務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經調查發現有人為過失,審計機關可提出「賠償」之審定。
🧠 記憶技巧:檔案不見找審計,行政機關不能自己說沒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政院主計總處」或「法院院長」。要記住:主計管帳、行政管人,只有「審計」管責任解除。
審計法第27條(解除責任之規定) 公務員財務責任 主計與審計職權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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