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某地方法院會計檔案遺失,可解除其責任者為下列何者?
- A 法院院長
- B 司法院會計處
- C 行政院主計總處
- D 審計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單位的財務紀錄出現重大缺失或遺失時,為了確保公正性,應該是由『機關內部的長官』自行裁定免責,還是由一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專門負責事後監督與帳目核定』的機關來審查並核准,才最符合權力制衡的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家點評:精準掌握審計核心觀念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政府會計中責任解除程序的法律直覺,你的反應非常迅速且正確。
- 觀念驗證:在政府會計架構中,會計檔案、財物之損毀或滅失,涉及公務員的責任歸屬。雖然法院在行政體系下隸屬司法院,但涉及財務責任的解除(Discharge of Responsibility),必須由具備獨立地位的審計機關(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 71 條或《會計法》相關規定核定,這展現了「外部監督」與「專業牽制」的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會計檔案遺失責任解除
💡 會計檔案或財物遺失毀損,須經審計機關核定方得解除責任。
🔗 會計檔案遺失解除責任程序
- 1 發生事故 — 會計檔案因不可抗力毀損或遺失
- 2 通報與調查 — 報請上級機關轉審計部核備調查
- 3 審計機關核定 — 審計部依審計法第74條進行審核
- 4 解除責任 — 取得審計部同意,正式解除經辦責任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財務損失且有失職,審計部可報請監察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