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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具永久保存價值得移交文獻機關保存之?
  • A 單位會計之會計報告
  • B 總會計之重要備查簿
  • C 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
  • D 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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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政府整體的法律與歷史視角來看,當我們必須在『執行業務的基層單位』與『彙總全國資源的最高層級』之間做選擇,哪一個層級的紀錄最能代表國家的長期財務軌跡,進而具備不能銷毀的歷史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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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會計檔案屆滿保存年限後之處理規定。根據會計法第84條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而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由此可知,僅有總會計的相關會計檔案在屆滿保存年限並經同意後,得移交文獻機關保存,至於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與分會計的檔案則應依程序予以銷毀。綜合上述,選項中僅有「總會計之重要備查簿」屬於總會計之層級,符合得移交文獻機關保管之條件,故本題正確答案為總會計之重要備查簿。

📝 會計資料保存與移交
💡 規範會計報告、帳簿之法定保存年限及移交文獻機關要件。
比較維度 總會計 (重要資料) VS 單位/附屬單位會計
保存年限 應永久保存 至少保存十年
移交/銷毀 屆滿20年可移交文獻機關 屆滿10年可核准銷毀
法律依據 會計法第84條 會計法第83條
💬總會計具國家宏觀紀錄價值須永久保存,其餘會計層級具時效性。
🧠 記憶技巧:總計永久廿移交,單位十年憑證二。
⚠️ 常見陷阱:容易將「單位會計」或「分會計」誤認為具永久保存價值。僅「總會計」重要資料可移交文獻機關。
會計法 原始憑證保存年限 政府會計程序 文獻機關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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