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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如何編製?
  • A 合併編製
  • B 僅編製序時帳簿
  • C 僅編製明細分類帳簿
  • D 由主辦會計擇一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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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政府主計人員,面對兩本記載資訊高度重疊的詳細帳簿,當法規允許你「為求簡便」且「不能喪失任何一方原有資訊」時,你會用什麼方式來整合設計這份表單,讓記帳人員只要登錄一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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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會計法》第 21 條的規定。在政府會計中,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通常都記載了極詳細的交易資訊。法規允許主計機關「為求簡便」,將這兩類性質相近的帳簿合併編製。這樣既不會遺漏資訊,又能減少重複記帳的行政成本,符合會計的成本效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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