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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如何編製?
  • A 合併編製
  • B 僅編製序時帳簿
  • C 僅編製明細分類帳簿
  • D 由主辦會計擇一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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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政府主計人員,面對兩本記載資訊高度重疊的詳細帳簿,當法規允許你「為求簡便」且「不能喪失任何一方原有資訊」時,你會用什麼方式來整合設計這份表單,讓記帳人員只要登錄一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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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特定帳簿之簡化編製方式。根據會計法第45條規定:「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由此可知,為達作業簡便之目的,法規明定主計機關得視情況將上述帳簿進行合併編製,並非僅編製單一帳簿或授權由主辦會計擇一編製。因此,選項A完全符合法規明文意旨,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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