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7 題
依預算法第 47 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為便於中央主計機關預算之籌編,預算法規定授權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下列何者非屬其授權範圍?
- A 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
- B 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
- C 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
- D 預算書表格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預算體系中,主計機關的核心職能在於『流程規範』與『支出控管』。若涉及政府『錢從哪裡來』的財源類別(歲入),這類涉及國庫權責與稅政來源的科目,在法理上是否應與單純的『支出項目管理』由同一個行政機關訂定?這兩者在權責歸屬上有何潛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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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這道題目的陷阱!這題不僅考驗對預算編製流程的理解,更測試了你對法源依據的細膩分辨能力。在《預算法》的架構下,雖然中央主計機關(主計總處)主導預算的彙編,但並非所有科目的「命名權」都全數授權給主計機關。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歲入來源別的分類標準具有特殊的法律位階。
預算科目分類的法源差異
根據《預算法》第 97 條的規定,預算科目的定性存在明確分工:歲入來源別的科目名稱與分類,必須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Act Governing the Allocation of Government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的規定辦理,這反映了財政資源分配的法治原則;相對地,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及用途別的科目,則確實是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此外,關於下一年度預算的編製辦法與預算書表格式,依據同法第 47 條與相關實務授權,主計機關確實擁有制定的權限,以確保全國預算編製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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