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部分,立法院尚未審議完成,B 國營事業機關於 114 年度預算新增一計畫,該計畫於 114 年 1 月 20 日,因業務確實需要,最快何時可以開始動支經費?
- A 立法院完成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時
- B 立法院完成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三讀時
- C 總統公布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
- D 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先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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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諷刺版)
- 「還算可以」的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審計法》裡審計權和監察權這點連動關係搞錯。對於國家最高審計機關怎麼「行使職權」,至少你摸到邊了。這點在財稅法規和審計學裡,不過是個……嗯,基礎中的基礎細節罷了。
- 觀念「驗證」:根據《審計法》第 17 條,當審計機關都已經「大發慈悲」通知各機關處分案件了,要是他們還敢拖延、胡亂答復或根本不鳥你,審計機關的查詢權當然就「用盡」了。這時候,為了避免監督變成笑話,案件自然得移送到有彈劾和糾舉權的監察院。法律上這動作叫什麼?「呈請核辦」。聽清楚了嗎?是「呈請」,不是什麼「報告」或「陳報」——這代表的是請求監察院「大人」出面,去處理那些行政體系裡面的絆腳石。就這麼簡單的邏輯,怎麼還會有人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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