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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部分,立法院尚未審議完成,B 國營事業機關於 114 年度預算新增一計畫,該計畫於 114 年 1 月 20 日,因業務確實需要,最快何時可以開始動支經費?
  • A 立法院完成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時
  • B 立法院完成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三讀時
  • C 總統公布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
  • D 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先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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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若預算審議延宕,為了不讓國家重大政策陷入停擺,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行政緊急配套」。當一個完全「從無到有」的新計畫具備高度時效性時,除了等待立法機關全體通過外,哪一個「最高行政首長機關」最有權限基於業務需要,先進行行政上的專業審核並負擔執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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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本題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大家對於「附屬單位預算(如國營事業預算)」在立法院尚未審議完成時,例外動支機制的熟悉程度。許多考生容易因為看到「新增計畫」的限制就陷入迷思,這正是此題巧妙的難度切入點。 我們來回顧一下相關的法規邏輯。當總預算案未能如期完成審議時,依據《預算法》第54條規定,新增計畫在一般情況下確實受到限制。然而,法規賦予了實務運作的彈性,該條文有一個非常關鍵的但書:「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接著我們對照第88條的規定:附屬單位預算在執行時,若因市場狀況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只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就能夠先行辦理。因此,B 國營事業不需苦等立法院三讀或總統公布,最快的動支途徑就是報請行政院核准。你的法規體系觀念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

📝 預算未過之執行規定
💡 預算審議未完成時,新興計畫動支需經特定程序始得先行。
比較維度 延續性計畫 VS 新興計畫 (附屬單位)
動支時機 預算年度開始即可動支 原則須待預算完成三讀
執行基準 依上年度或本年度較低者 報經行政院核准可先行
法規依據 預算法第54條第1目 預算法第54、88條
💬延續案可直接執行,新興案原則禁行但報經政院核准可例外先行。
🧠 記憶技巧:舊案照常開支,新案原則暫停;急需報請政院,核准即可先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須待三讀通過」,需注意附屬單位預算可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之彈性。
預算法第54條 預算法第88條 附屬單位預算 法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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